江苏省视同工龄认定新规定
1. 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工 ,在实行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 ,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得补缴和计算缴费年限。
3. 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 ,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且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4.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 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补缴后相应时段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未补缴的相应时段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5. 江苏省规定将1995年之前的工龄统一按照120个月来计算 ,即这部分工龄视为同工龄。
6. 参保人员的工作单位、退休地不同 ,可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不同。例如,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和制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因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实施的时间不同,所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截止时间也不同。
7.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二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 92年以前的工龄认定 需要参考当时的国家和地方政策文件,具体规定和计算方法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
9. 最新认定 需要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确定。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政策更新而变化,建议直接咨询江苏省当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获取最新的认定细则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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