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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征收土地公告的办法,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以下是主要步骤和要点:

1. 公告发布机关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 公告发布范围 :

公告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

3. 公告内容 :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4. 公告后果 :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5.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登记机关为市、县国土资源局或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登记申请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登记期限根据公告规定;

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

6. 法律效力 :

公告是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被征地单位有权要求公告并拒绝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

以上信息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整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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