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的总结: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 人数和违法所得的认定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人数众多”。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 未遂的认定和量刑 :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
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4. 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该解释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分别于2012年8月20日和2012年11月19日通过,并于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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